档案法律法规相关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何时颁布实施?何时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于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22次会议通过,1988年1月1日施行。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2、什么是档案法?《档案法》有什么特点?
     档案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并以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档案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广义上的档案法具有三方面的特点:(1)政治性;(2)专业性;(3)广泛性。
3、《档案法》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档案法》全文共6章27条,包括总则、档案机构及其职责、档案的管理、档案的利用和公布、法律责任和附则。
     总则部分主要内容:⑴制定《档案法》的目的;⑵国家管理档案的范围;⑶保护档案是全社会的义务;⑷档案事业的地位;⑸档案工作的原则。分则部分主要内容为:⑴规定了档案机构及其职责;⑵确定了国家对档案管理的基本内容和制度;⑶确立了集体和个人所有档案的法律地位;⑷规定了档案利用原则;⑸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⑹规定了法律责任。
4、《档案法》所称的档案概念是什么?
      它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5、什么是档案行政执法?
      它是指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职权和程序,通过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奖励、行政监督检查等具体行政行为实施《档案法》等国家法律的活动。
6、《档案法》对法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档案法》第5章第24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损毁、丢失或者擅自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⑵擅自提供、抄录、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⑶涂改、伪造档案的;
       ⑷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⑸倒卖档案牟利或者私自将档案卖给外国人的;
       ⑹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
       ⑺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7、什么是档案价值?
      档案价值,通常是指档案的利用价值而言,档案作为知识、信息的一种载体,可以满足人们察往知来的需要,档案对人类社会实践活动需求的满足,就是档案的价值。
8、《档案法》对档案工作人员的奖励有什么规定?
      《档案法》第九条规定:“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9、《档案法》规定公民在档案事务方面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档案法》规定公民在档案事务方面享有广泛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分为五类:
  • 公民享有占有、使用和处理属于自己所有档案的权利;
  • 公民有依照规定利用国家档案的权利;
  • 公民享有公布自己所有档案的权利;
  • 向国家捐赠、寄存具有国家和社会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所有者,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
  • 公民享有隐私权。
《档案法》规定公民在档案事务方面的义务主要分为两类:
       ①公民有保护档案的义务。《档案法》第3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②公民有接受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采取保护措施或者征购的义务。   《档案法》第16条规定:“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
10、什么是档案利用?
      《档案法》第4章所称档案的利用,系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所谓档案利用,是指为研究或解决问题而使用档案。一切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针对某一具体问题而使用档案馆(室)保存的档案,即是档案的利用。
11、什么是档案公布权?档案法规对档案公布权是怎样规定的?
       档案公布权是依照法律谁有权利公布档案的问题。《档案法》第22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档案,档案所有者有权公布,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12、《档案法》第五条规定的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13、涉及什么方面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
       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
14、《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何时颁布实施?主要的内容有哪些?
       2013年2月22日,《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以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令的形式公布,自同年3月1日起施行。这将对预防和惩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发挥重要作用。
       主要内容有:《处分规定》采用列举的方式,确定了20种涉及档案征集、档案保管、档案安全违法违纪的具体行为;明确了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责任主体和处分种类、处分决定,案件的复核、申诉及移送。
 
查档须知
       一、凡我国公民持身份证、工作证等合法证件即可查阅利用市档案馆已向社会开放档案;查阅市档案馆尚未向社会开放档案,须持有关单位介绍信或有效证件方能查阅。
       二、查阅时必须向档案管理人员讲明查阅内容及用途,并填写查阅登记。
       三、档案仅限在指定的查阅厅内阅览,一般不予外借。凡馆藏档案有复制件的,一律提供复制件。
       四、需复制、抄录档案时应先进行登记,经工作人员对档案内容审查后,方可复印、摘抄。凡从市档案馆复制的档案材料均不得擅自公布。
       五、查阅档案人员应爱护档案资料和检索工具,不得私自带出查档室,不得涂改、折叠、抽页,如有违反,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六、阅览完毕后,应将档案交还工作人员,并填写《利用档案效果反馈登记表》。
       七、严禁在信息查阅中心吸烟,不得大声喧哗,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共同创造良好的查阅氛围。
       库尔勒市档案馆地址设在库尔勒市延安路展示中心
       咨询电话:信息查阅服务中心2210751   行政办公室2210531  
    
 
库尔勒市档案史志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