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发挥金融在服务实体经济、支持恢复和扩大消费、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领域的作用,我行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积极依法有序推进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工作。为协助广大客户做好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工作,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总体原则
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法有序推进存量房贷利率调整,充分保障客户合同权利,充分尊重客户选择权,充分满足客户利率调整操作便捷性需求。
二、调整范围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住房贷款,可开展存量房贷利率调整:
(一)贷款发放时间或合同签订时间在2023年8月31日(含当日)以前。
(二)用途为购买住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三)须为首套个人住房贷款。
(四)原则上应为按月足额偿还本息的正常类个人住房贷款,如贷款当前处于不良状态,须客户归还积欠本金及利息后再申请调整利率。
三、调整规则
(一)调整后利率水平
具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进行调整。
1.2019年10月8日(不含当日)前发放的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当前最近一次公布的相应期限LPR不加点。
2.2019年10月8日(含当日)至2022年5月18日(含当日)发放的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当时本地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不加点。
3.2022年5月18日(不含当日)后发放的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当时本地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20BP。
4.新疆本地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历史调整情况详见人民银行省级分行网站公示。
(二)利率调整方式
我行将根据存量个人住房贷款情况,通过变更合同约定的利率水平进行利率调整:协商变更合同利率是指由我行与客户协商降低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水平;
四、申请方式及调整时间
(一)申请方式
1.原贷款发放时执行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的存量房贷,我行将主动按上述调整规则统一批量调整贷款利率,(如贷款存在本金或利息拖欠,则暂不支持批量调整,须客户归还积欠本金及利息后再申请调整,下同)如有特殊需求的可联系我行客户经理。
2.原贷款发放时执行二套房贷利率标准,当前按本公告所述已符合本地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即“二套转首套”的存量房贷,或不良贷款归还积欠本息的存量房贷,需由客户向我行主动申请利率调整,经我行审核符合条件后按上述调整规则调整贷款利率。
3.对于特殊情况需采用新发放贷款置换方式的,将由贷款经办部门联系客户办理。
(二)申请及调整时间
1.原贷款发放时执行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我行将于2023年10月集中批量调整合同贷款利率,批量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2.“二套转首套”、不良贷款归还积欠本息及当前执行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客户,可于2023年9月25日起向我行提出申请。其中,2023年10月22日(含当日)前完成申请的,我行将于2023年10月25日对审核通过的业务进行集中统一利率调整,利率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3.2023年10月22日后申请利率调整的客户,包括新增“二套转首套”、不良贷款归还积欠本息的存量房贷客户,可继续向我行提出申请。我行将逐笔进行人工审核,审批通过后次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五、申请渠道
客户可通过公告查看我行贷款经办部门联系方式,线下申请办理利率调整。“二套转首套”业务申请需客户携带身份证、首套住房贷款证明等材料。
六、服务告知方式及异议处理
(一)存量房贷利率调整后,我行将通过电话告知客户利率调整结果,客户也可致电查询利率调整结果。如对利率调整事宜存有异议,可在利率调整后一年内联系贷款经办部门。
(二)“二套转首套”调整申请须我行逐笔审核,客户可通过致电查询审核结果。对审核不通过的,我行将通过电话告知客户,如对审核结果存有异议,可联系贷款经办部门,并可按要求重新提交申请。
七、温馨提示
(一)目前我行仅支持线下办理存量房贷利率调整。
(二)本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不收取任何费用,请不要相信我行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
(三)本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不支持跨行置换,请不要相信误导信息。
公司(个人)业务部电话:0996 6871813
13899028885
15001586827
(李琦 供稿)